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到执行异议后,人民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一、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诉讼是指什么
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诉讼是指外人在执行程序结束前,向执行提起的诉讼,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暂停对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对于这类案件,不能一概而论。十五天的时间节点非常重要。撤诉后再次起诉的,人民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十五天内受理,但这一十五天不能适用于延长。中断规定,时间过后,丧失执行裁定的诉讼权。
二、执行异议会影响执行过程么
不一定。
1、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确定是否停止执行。
2、执行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