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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的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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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包括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也包括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各级职能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等。

2、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是产品质量监督的辅助性机构。包括各级消费者协会、用户委员会等。

3、用户。指将产品用于集团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4、消费者。指将产品用于生活性消费的社会个体成员。

5、受害者。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遭致人身、财产损害,从而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与社会组织。

6、产品责任主体。产品责任主体是指产品责任的承担者。

二、《产品质量法》的客体适用

1、产品的含义。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同时,又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

由此可见,下列物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1)天然物品,如煤、油、水等;

(2)农副产品;

(3)初级加工品;

(4)建筑工程;

(5)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

(6)人体的器官及其组织体。

2、产品质量的含义与分类。产品质量指产品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和特征的总和。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质量术语》对产品质量的界定,“产品特性”指产品必须具备规定的、或潜在需要的性能。也即产品自身应固有的安全性、适用性的一般性能,以及可替换性、可维修性等个别性能。

在我国,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根据“需要”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满足用户、消费者的要求,以及符合、满足的程度,产品质量可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大类。

合格又分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符合部级质量标准、符合行业质量标准和符合企业自订质量标准四类。

不合格产品包括:

(1)瑕疵。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用户、消费者所需的某些要求,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产品瑕疵可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两种。

(2)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和未预先通知的缺陷。

(3)劣质。劣质是指其标明的成份的含量与法律规定的标准不符,或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产品。

(4)假冒。假冒是指该产品根本未含法律规定的标准的内容,以及非法生产、已经变质的而根本不能作为某产品使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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