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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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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自愿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需支付经济补偿时,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给劳动者本人。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自愿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一个月的工资。

拓展延伸

【劳动法知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那么,这个经济补偿的标准是多少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7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结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自愿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一个月的工资。因此,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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