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作废电子,应将作废代码、号码等内容记录在纸质上,开票期后三个月内携带作废原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作废电子验销。逾期未验销作废电子,不能继续在线开票。
若遗失已开具(未交付款方),应立即在开票系统作废该电子,以书面形式报告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挂失报告并填写《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到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公告声明作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大集中系统“作废电子验销”模块录入遗失印刷流水号,选择“遗失作废”,按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违章处罚。如纳税人非开票当月遗失已开具,应立即办理挂失,按开具红字手续处理,备查资料中以遗失声明代替红字原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违章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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