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法官相当于高级法官级别。中国法官等级法官的等级确认,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大法官和一级、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院长批准。
高级人民及所辖的三级、四级高级法官和一级、二级法官,以及高级人民、二级法官,以及高级人民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院长批准,中级人民及其所辖的三级、四级、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院长批准。
从1997年12月12日开始为了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实行法官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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