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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安全法律法规(客运站安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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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运站安检规定

客运站安检规定

一、严禁乘客携带管制刀具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物品(含违禁药品、物品等)乘坐公共汽车。

二、严禁乘客携带宠物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禁止在车内吸烟或使用其他明火设施。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如;汽油、煤油、柴油、喷雾剂、酒精、松香、油漆、双氧水、液化石油气、溶剂油、雷管、炸药、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乘坐城市公共汽车。

四、乘客在乘坐公共汽车时,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

五、市公交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乘客携带本通告禁止携带物品的应当予以教育、劝阻;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可拒绝其乘坐公共汽车;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关(电话:110)。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乘坐公共汽车以及拒不接受安全检查,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机关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乘客可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15kg或体积不超过0.0立方米,或占地面积不超过0.25平方米的行李物品,凡超过此单位基数的,其超过部分应按此单位基数的倍数投币或购票(不足一倍的按一倍计算),凡重量超过50千克或体积超过0.125立方米,或占地面积超过1平方米,或长度超过2米的物件禁止上车。

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人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和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3.酒店对旅客的管理条例有哪些

旅游法规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各级旅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旅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

第七条: 各级旅政管理部门,在当地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管理。 第: 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quot、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故经过及处理、财物安全的保险制度。 第六条,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第十四条: (一); (三)、建立和健全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事故处理后: (一),根据有关法律。 第三条、财物安全的事故处理: 各省,给予表彰或奖励;触犯刑律者、检查旅游企、财物安全。

第二条; (七): 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安全第一、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 (二); (四)。 第四条、以基层为主的原则,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伤亡处理提供方便、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组团单位: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组织,会同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侦查; (四)、事故教训、限期整改: (一)、检查本地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贯彻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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