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当日开具可于次日进行查验,每份每天最多可查验5次。首次查验请安装根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
第二十六条 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
第二十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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